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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舟普价〔2009〕64号)

发布时间: 2009-11-19 被阅览数: 417 次 来源:  【字体选择:

全区各旅游行业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努力为大桥时代营造和谐规范的旅游消费环境,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浙价检[2009]264号)的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从20091115开始,至2010120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11151130为自查自纠阶段,121110为重点检查阶段,110120为处理整改阶段。

    二、检查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区各游览参观点、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汽车、游船等)、旅游景区的停车场、旅游景区内各经营者、海鲜排档、旅游购物定点单位、各旅行社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三、检查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2、违反规定向游客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3、门票价格优惠和减免政策不落实、不明示的行为;4、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5、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6、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的价格欺诈行为;7、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模糊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8、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要求

    要求各旅游行业经营单位积极配合全区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整治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在113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上报区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地址:东港.区行政综合大楼⑵,联系电话:3012887)。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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