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普价〔2010〕2号
关于开展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596号)精神,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检〔2010〕2号文件的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对行业协会除按规定收取会费以外的其他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时限是2008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将追溯到上一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代行行政职能、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提供服务过程中,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二)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强制培训、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四)执行越权制定的文件,造成多收费和高收费的;
(五)违规评比(审)收费的;
(六)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七)违反“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在代行行政职能中违规收取费用的;
(八)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强制服务,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九)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助、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重点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整治行业协会利用代行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强制收费或搭车收费的乱收费行为。将重点选择代行行政职能、具有行业垄断地位或政府指定服务资格、对企业收费较多的行业协会,重点检查组织职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强制性培训收费,开展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中介服务收费,开展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等内容。
三、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从2010年1月中旬开始,至2010年5月底结束。检查分为三个阶段:2010年2月12日前为自查阶段,区级有关行业协会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组织自查,并于2月12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区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地址:东港区行政综合大楼②517室,联系电话:3055225)。2月20日至4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我局将根据自查和调研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行业协会开展重点检查。5月4日至5月3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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