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意见箱
办公室  3010605
价格科  3024820
检查分局 3012887
认证中心 3055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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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舟山市普陀区物价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一、舟山市普陀区物价局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本部门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舟山市普陀区物价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参见《舟山市普陀区物价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在舟山市普陀区物价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一)区物价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1、机构职能类
  (1)工作职责;
  (2)领导班子介绍、分工;
  (3)内设机构及职能。
  2、法律法规类
  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类
  (1)重点工作计划;
  (2)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4、行政执法类
  (1)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等;
  (2)办事程序,各项业务工作制度。
  5、便民服务类
  (1)区物价局服务承诺制度;
  (2)价格收费公示。
  6、工作动态类
  (1)调定价目公示;
  (2)主要的市场价格监测数据。
  7、其它信息
  需要主动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二)区物价局主动公开信息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www.ptwj.gov.cn;公开时间为:工作日;联系电话:0580—3021599;邮箱:zsptwj@163.com;传真:0580—3010605;同时还将采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形式公开。
  (三)区物价局主动公开信息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部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区物价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该相关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所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受理区物价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普陀区东港海莲路80号五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580—3021599
  传真号码:0580—3010605
  通信地址:普陀区东港海莲路80号五楼,普陀区物价局办公室,邮政编码:316100
  电子邮箱地址:zsptwj@163.com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陀区物价局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普陀区物价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普陀区物价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它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申请要件完备的申请将于1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费用项目

费用分项

收费标准

单位

备注

信息介质及制作费

纸张费

 

元/张

 

复印费

 

元/张

 

光盘费

 

元/张

 

光盘刻录费

 

元/张

 

磁盘费

 

元/张

 

磁盘制作费

 

元/张

 

信息检索费

信息检索费

 

元/小时/人

 

信息传递费

材料邮寄费

 

元/张

 

材料快递费

 

元/张

 

材料传真费

 

元/张

 

单项申请最高费用标准

 

 

说明:
  1、该收费标准经区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2、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届时请提供相关证明。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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